大家好,我是不会魔法的兔子,是一名执业律师,创建[项目管理者的法小院儿],持续从法律的角度分享项目管理中的风险及预防问题,让项目管理者能够提早发现与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同时欢迎大家一起交流,微信搜索[项目管理者的法小院儿]
前言
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合同主体的有效性,要注意审查双方企业是否已经登记成立,经营状态是否正常等。在合同纠纷中,有很多企业在尚未成立时就以公司名称签订了合同,但事后又以对合同事宜不知情或恶意串通等理由来否认合同的效力。鉴于此种情况的频发,我们该如何防止呢?今天通过一个司法案例来向大家说明。
案例情况
甲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在2019年11月1日签订了项目合同。
项目开发情况:甲公司股东王某及乙公司四位工作人员在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乙公司工作人员分别针对每周总结、开发计划、工作情况以及项目修改需求、修改成果等进行汇报。此外,甲公司股东王某及乙公司罗某在微信中就项目前期费用进行来回沟通,且王某在微信群中发送了《付款承诺书》,之后双方因付款问题发生争议,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
甲公司的理由为合同签订时甲公司尚未成立,该合同系乙公司同甲公司人员恶意串通签订,未经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会同意,所以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针对合同是否有效的争议焦点,两审法院均认为根据微信群所显示,甲公司、乙公司共同参与了涉案项目开发的全过程,虽然甲公司成立时间晚于合同签订时间,但是双方在甲公司成立之前实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所以法院没有支持甲公司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二审法院经审理也维持了此判决。
合同主体问题的预防
其实上述案例中的乙公司已经给我们展现了一个很好的预防措施,即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与客户的沟通及记录的保存。一来乙公司的员工针对项目的进展,问题的解决及项目修改成果等均如期清晰地向客户进行了汇报,并取得过客户对于项目的认可。在服务费的支付上,也同对方最终达成了一致。
所以在针对合同主体问题的预防上,我们可以分阶段进行,在合同签订之前要注意对合同主体的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在项目执行阶段,要注意保存客户参与项目,双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或权利的记录。这里尤其要注意当发生项目人员离职时,要记得将相关的文档、各人员间的沟通记录等一并进行工作交接。
欢迎关注【项目管理者的法小院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