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01号真实案例改编
第一章:创新的种子
2004年,北京明远软件设计研究院(后更名为“明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的办公室里,创始人杨原和技术总监何晨亮正为一个新项目争论不休。
“我们的‘建设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必须重新设计数据库架构,”何晨亮指着屏幕上的流程图说,“现在的表结构冗余,查询效率太低。”
杨原眉头紧锁:“但客户要求三个月内上线,重写数据库来得及吗?”
“必须做!”何晨亮敲了敲白板,“你看这个‘项目进度管理模块’——现在的WBS节点表(Work Breakdown Structure)用单层结构,一旦项目复杂就会崩溃。我打算改成**多层嵌套表**,用`PM_WbsRelation`记录父子节点关系,再用`r_DynamicRoleUser`关联角色权限。这样效率能提升70%。”
杨原最终点头。接下来的三个月,团队日夜奋战。他们设计了**66个核心数据库表**和**31个存储过程/函数**,例如:
- `SC_CommonQuery`(通用查询配置表):控制数据列表的展示逻辑;
- `SP_PaginationProc`(分页存储过程):实现百万级数据快速分页;
- `SF_Right_User_Menu`(用户菜单权限表):动态控制用户访问权限。
这些设计让系统在处理大型工程项目的进度、成本、人员协作时流畅无比。明远为此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并与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规定:
1. 代码库仅限内网访问,SVN账号绑定MAC地址;
2. 核心数据库表结构加密存储,开发人员需三级审批才能查看;
3. 离职员工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业务。
到2010年,明远的系统已占据国内建筑行业管理软件市场的35%,年收入突破2亿元。然而,危机正在暗处滋生。
第二章:背叛与野心
2011年5月,明远MIS事业部爆发了一场人事地震。技术骨干刘春刚、臧廷杰突然提交辞呈。
“公司限制太多!”臧廷杰在离职面谈时抱怨,“连查看`PM_WbsNode`表都要审批,根本没法快速迭代。”
HR总监试图挽留:“这是为了保护核心技术。你们签了保密协议,离职后也不能——”
“放心,我们不碰老东家的业务。”刘春刚打断道。
一个月后,三人成立“智创科技”,注册资本500万元。令人不安的是,智创官网赫然写着:“专注建设工程管理信息化——比传统方案快3倍”。
明远很快收到客户反馈:“智创的系统界面和功能和明远几乎一样,但价格便宜40%!”技术团队对比代码后发现:
- 智创的`FlowForm`(流程表单表)与明远的`WF_Form_Appliation_RelationForm`**字段名、类型、主外键关系完全一致**;
- 分页存储过程`SP_PaginationProc`的**SQL逻辑连注释都相同**;
- 甚至用户权限表`RoleUserRelation`中有一个隐藏字段`is_deleted`,这是明远为兼容旧系统留下的冗余字段,智创的系统竟也包含该字段。
“这是赤裸裸的抄袭!”杨原拍桌而起。但如何证明?
第三章:隐秘的交易
2013年1月,重庆林同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林同国际”)启动招标,计划采购一套“工程总承包管理系统”。明远和智创同时入围。
林同国际副总裁李荣对智创的方案赞不绝口:“你们的`BusinessFlow`模块能自动生成甘特图,这和明远的功能一模一样,但价格低一半!”
智创CEO臧廷杰微笑:“我们重新开发了底层架构,效率更高。”
然而,林同国际CTO赖斌发现了端倪。他在测试智创的系统时,偶然在日志中看到一行错误提示:
`ERROR: 无法连接数据库LZMISPM`
——`LZMISPM`正是明远核心数据库的名称。
赖斌立刻上报:“智创的系统可能盗用了明远的代码!”但副总裁李小荣坚持选择智创:“他们有软件著作权证书,能有什么问题?”
最终,林同国际以184万元与智创签约。交付当天,明远的技术人员伪装成实施工程师潜入现场,从智创的服务器中拷贝出一份数据库备份。经比对:
- **27个数据库表结构完全复制明远的设计**;
- 存储过程`sp_SF_System_Logger_Insert`的**参数顺序、异常处理逻辑与明远完全一致**;
- 连明远因调试留下的临时表`TMP_ProjectCache`也被原样照搬。
“这是系统性剽窃!”明远法务总监王伟决定起诉。
第四章:法庭上的技术战争
2017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
争议焦点1:数据库表结构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智创辩护律师称:“数据库表是通用设计,例如`Users`表必须有用户名、密码字段,这怎么能算秘密?”
明远提交了工信部的司法鉴定:
- 明远的`SF_Org_User`(用户表)包含**18个字段**,其中`user_license`(用户许可状态)、`password_salt`(密码盐值)是独创设计;
- 智创的`Users`表不仅字段数量、名称相同,连`password_salt`的**生成算法**都一致(采用SHA-256加盐三次哈希)。
法官当庭质问:“如果这是行业通用设计,请被告提供其他同类软件的数据库表结构证明。”
智创哑口无言。
争议焦点2:林同国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林同国际辩称:“我们只是终端用户,无法判断技术来源。”
法官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林同国际的CTO曾质疑智创的技术来源,但未进一步调查,”明远律师指出,“这证明其至少存在‘应知’的过失。”
然而,法院最终认定: 林同国际支付合理对价,且获得智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同时要求普通企业具备“技术鉴权能力”超出合理注意义务,故林同国际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判决与代价
2018年,法院作出刑事判决:
- 臧廷杰、刘春刚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50万元;
- 智创科技赔偿明远经济损失25万元,合理支出2.7万元。
民事判决书特别指出:
技术秘密的认定范围:
1.数据库表结构:字段名称、类型、主外键关系;
2.存储过程/函数:SQL逻辑、参数处理、异常机制;
3.系统架构设计:如权限控制的三层验证机制。
侵权行为包括:
1. 非法获取:前员工带走源代码或设计文档;
2.使用与披露:在竞品中复现相同技术方案;
3. 教唆协助:诱导他人违反保密协议。
明远虽然胜诉,但损失难以弥补——智创以低价抢走7家核心客户,直接导致明远2019年收入下滑40%。
尾声:技术人员的红线
案件结束后,明远召开全员大会。法务总监播放了一段庭审录像,画面中是臧廷杰的陈述:
“我以为改个字段名、调整界面颜色就不算侵权……根本没想到连数据库表的注释都能成为证据。”
杨原在总结时说: “每一行代码、每一个表结构都是公司的资产。保护它们,就是保护你自己的职业生涯。”
附录:法律与技术要点
1. 哪些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 数据库表结构:字段设计、关联关系(如外键约束);
- 核心算法:如动态权限验证逻辑;
-系统架构:模块间的调用关系、数据流设计;
- 未公开的API接口:参数加密方式、响应格式。
2. 哪些行为可能侵权?
- 将前公司的代码片段粘贴到新项目;
- 复现前公司的独有功能逻辑(即使重写代码);
- 在开源社区泄露与前公司技术相似的代码。
3. 法律后果
- 民事赔偿:按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赔偿,本案判赔25万元;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
- 行业禁入:涉罪人员可能被限制进入技术岗位。
4. 合规建议
- 入职签署保密协议时,逐条确认条款范围;
- 离职前清理所有代码副本,包括个人电脑和云存储;
- 发现前公司技术被盗用时,立即举报而非私下解决。
本文改编自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文中“明远”“智创”“林同国际”均为化名。技术细节与法律认定均参考真实案件,望技术人员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