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第一节 法律行为
- 一、 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 二、 法律行为的结构
-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 动机
- 目的
- 认知能力
-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 行动(行为)
- 手段
- 结果
-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 第二节 法律意识
-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第一节 法律行为
一、 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 含义
- 法理学上所讲的“法律行为”应是各法律部门中的行为现象的高度抽象
- 是各部门法律行为(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等)与各类别法律行为(如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的最上位法学概念。
- 特点
- ( I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 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 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的效力或产生法的效果
- (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 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
- ( I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二、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动机
- 从法律的角度看,行为动机的正当合法与否,与行为动机的善恶与否并非一一对应
- 在刑法中,动机是定罪量刑参考的情节之一
目的
- 目的构成行为的灵魂,并给予行为以规定性
- 在刑法中,根据有无犯罪目的而区分行为
- 属于犯罪还是不属于犯罪
- 是故意还是过失
- 是此罪还是彼罪
- 目的会与表达之间存在分离
认知能力
- 考察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
- 如果一个人根本无能力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意义与后果,那么他/她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法律行为。
- 按照认知能力的有无、强弱,将自然人分为
- 完全行为能力人
- 限制行为能力人
- 无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行动(行为)
- l )身体行为
- 2)语言行为
- 书面言语
- 言语行为
手段
- 这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方式主要有
- (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
- 指某些行为方式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方能使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 (2)与特定主体身份相关的行为方式
- 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务上的犯罪等
- (3)与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相关的行为方式
- 某些行为的实施以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或空间作为条件,如人室盗窃、死亡宣告等
- (4)与特定对象相关的行为方式
- 其行为方式由该特定对象的性质所决定,如奸淫幼女、挪用公款等
- (1)与特定情景相关的行为方式
结果
-
判断法律行为结果,主要有两个标准
(1)行为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2) 由法律根据结果确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类别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 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国家行为
-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 单方行为:指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 多方行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 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主行为与从行为
- 根据行为的从属关系
- 从行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 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的效果的行为
- 如民法上的先占、遗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发现,等等
- 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的效果的行为
-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 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 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 根据行为之有效程度
- 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法的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
- 这其中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行为和失效的法律行为,等等。
第二节 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 构成要素
- (1)法律观点,即人们对法律现象进行认识的主观看法
- (2)法律感觉,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感性认识而产生的知觉
- (3)法律态度,指人们对法律现象所持的心理倾向
- (4)法律信念,指人们对法律现象基于某种价值观而产生的较为稳定持久的心理确信
- (5)法律思想,指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 1.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
- 个人法律意识:与角色、学习或实践密切相关
- 群体法律意识:是指不同的社会群体如政党、民族、阶级、集团、家庭等对法和法律现象所持的观点、感觉、态度和信念
- 社会法律意识:指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总和
- 2.传统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和后现代法律意识
- 传统法律意识:以农业为主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要表现为团体本位的意识、权力的意识、身份的意识、义务观念等
- 现代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权利本位的意识、平等的意识、自由的意识、规则意识等
- 后现代法律意识:主要表现为对现代社会和制度的价值、原则(如理性、进步、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和民主)所持的批判意识。
- 3.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非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
- 4.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 1.认识和评价功能
- 2.调整和指导功能
- 3.传播和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