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富
为加强收单业务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保护市场参与主体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收单业务健康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印发)及《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印发)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并于2020年的8月27日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已开展或拟开展业务的外包机构应按照《办法》规定向协会申请备案。协会会员单位将收单业务进行外包的,应选择在协会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进行合作。同时,外包机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开展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业务类型进行备案: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并按本《办法》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信息及证明材料,协会审核上述信息及材料,对审核通过的机构行备案,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首批备案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公示备案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60家,其中,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机构为12家。从首批公示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共公示备案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40批次、共计25245家,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机构538家。同时,取消收单外包服务机构266家,含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机构3家;拟取消收单外包服务机构12家,含1家聚合支付机构。
值岁末年初之际,笔者基于对收单外包机构备案政策学习和备案服务经验对4年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本备案以初始备案数据为统计口径),以供参考。
-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业务类型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特约商户推荐23018家,为最多。特约商户维护等三项较为平均。而聚合支付技术服务538家,为最少,主要是聚合支付备案相比较其他四项需要建设独立系统并通过相关系统安全检测,需要一定投入及业务开展具有一定的门槛。
-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地域分布
从上图可以看出,目前,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省市,如广东省为最多、达3599家,其次是山东省、达2127家,第三是河南省、达2132家,下面依次排名为江苏、上海市、浙江省、福建、上海、北京等地,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省市备案较少,如西藏仅为5家。
- 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年份分布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备案集中的时间为2021年和2023年,其中,2023年备案较多,因协会印发《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其要求收单机构将全量合作信息报送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并要求收单机构和外包机构落实“应备尽备”等要求,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备案机构达7906家,较上半年大幅增长,约占全年备案机构数量为84%。
- 聚合支付机构备案地域分布
目前,公示聚合支付备案机构数量为538家,分布在如下各省市:
从上图可以看出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备备案机构分布分为三层次。第一层次为备案30家以上机构,分别为广东省101家,为最多,约占备案机构为19%;北京96家,约占18%;上海为76家,约占14%;福建43家,约占8%;浙江37家,约占7%。该五省市共计353家,约占66%。第二层次为10(含)-30家之间机构,分别为山东省21家,重庆市20家,江苏省20家,安徽省15家,四川省13家,河南省13家,河北省12家,湖北省10家,该8省市共计114家,约占21%。第三层次,为其他13个省市,共计备案机构61家,约占21%。尚有吉林、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等省市无一家聚合支付技术服务备案机构。
- 聚合支付备案年份分布
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机构备案年份如下图:
从上图可以看出,聚合支付技术服务机构备案主要集中在2021年,达304家,占全部年份比达57%。2023年备案机构为60家,其中,2023年6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备案机构为46家,占全年比为77%。
- 总结建议
收单外包服务市场是收单市场的重要组成,其健康稳健发展有助于推动专业化分工,提升支付服务效率。在政策引导和市场需求驱动下,国内外包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行业自律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完善,外包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持续发挥对支付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助益作用。
同时,随着《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在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健康发展等要求下,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将日益强化,备案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且必要。
目前,有的收单机构已在与外包机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需在30日内完成备案,同时,择优选择已备案机构进行合作。
同时,财付通于12月8日发布《微信支付合作协议(服务商)》和《微信支付合作伙伴合作规则》修订公告。公告显示修订事项主要包括:1、进一步明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备案义务;2、进一步强化针对合作伙伴的违约处理措施。上述修订将于本公告届满30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协议包括服务商应当在开展收单外包服务前30个自然日内,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备案。在落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相关备案要求前,不得从事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聚合支付技术服务以及其他收单外包服务。如果未在期限内提出备案申请或者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不予备案的,微信支付将采取延迟、暂停、停止支付服务费等措施且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建议尚未备案机构认真学习政策,进行充分准备,完成备案,符合自律监管和收单机构合作要求,以助力公司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文首发于移动支付网。作者孟凡富,4年聚合支付)备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