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需要锻炼,心灵也需要锻炼。哲学家思考的大致步骤:确立自己哲学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基础上建构哲学体系。
黑格尔建立了哲学史上最庞大最全面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对手是康德。
黑格尔哲学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逻辑学,是绝对精神体验其自身,所运用的法则。自然哲学,是绝对精神以逻辑为法则,所进行的外化运动。绝对精神,以逻辑为法则,所进行的复归运动。
逻辑学包括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
自然哲学的发展阶段:力学、物理学、有机物理学。
精神哲学包括主观精神、客观精神、绝对精神。主观精神包括灵魂、意识、精神。客观精神包括法律、道德、伦理。绝对精神包括艺术、宗教、哲学。
绝对精神的发展阶段:艺术、宗教、哲学。艺术用感性的形式体现理念。宗教用表象的形式体现理念。宗教借用寓言故事昭示真理的存在。哲学用概念的方式体现理念。
黑格尔哲学以绝对理念(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为核心。
一、逻辑学
逻辑是阴影王国。
逻辑学是研究纯粹理念,即研究以抽象思维要素存在的理念的科学。
逻辑理念要外化为自然,变为对象。
在逻辑学,绝对理念表现为纯概念的推演。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构成了逻辑学。
存在是知性,本质是消极理性,概念是积极理性。概念才是真正的存在和本质。
所谓“存在”也不是指自然或事物,而是最普遍最抽象的共相,亦即事物的本质。
判断一个事物是否存在,要从质、量、尺度三个阶段来考量。
本质就是过去了的存在。
本质原本就蕴含在存在之中,但是要存在过去了它才能显现。
你想真正的认知某件事物,你就要抓住它背后永远不变的东西,那就是本质。
我们以为构成我们表象内容的那些对象首先存在,然后我们主观的活动方随之而起……这种想法是颠倒了的。反之,宁可说概念才是真正的在先的,事物之所以是事物,全凭内在于事物并显示它自身于事物内的概念活动。
概念不仅是我们的思维,而且也是事物的本质。实在的事物,只有在它符合自身的概念时才是具有实在性的事物。
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首先是一个本体论问题。
概念所包含的各种规定性之间在逻辑上存在相互过渡的关系,规定性的相互过渡是概念本身的逻辑运动。
概念的逻辑运动表现为现实事物自身的运动。
哲学是以思想、范畴,或更确切地说,是以概念去代替表象。
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二、辩证法
用争辩追求真理,叫做辩证法。
辩证法是事物自身的运动。
真正的科学方法,一方面是方法与内容不分,另一方面是由它自己来规定自己的节奏。
在发展过程之中,越是在后的阶段是在先阶段的真理。
辩证法是关于概念运动的思辨方法。
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
这种辩证法(思辨的方法)是达到普遍性和必然性“真理”的唯一方法。这种方法着眼于纯粹的思维规定,从一个思维规定合乎逻辑地推演出或进展到另一个思维规定,从一个概念合乎逻辑地推演到另一个概念。
辩证法的核心是对于否定性的辩证的理解。
否定的结果其实是从否定之中而产生的有内容的东西,由于它在否定了先前内容的同时亦将其内容以新的形式包含于自身之内,这就使事物发展为更高更新更丰富的阶段。黑格尔将这种辩证的否定称为“扬弃”。
扬弃或辩证的否定包含着两个环节:一是否定,二是在否定中对有价值的东西的保留,于是事物便向更高的阶段的过渡。
三、精神哲学
《精神现象学》标志着黑格尔哲学体系的诞生。
马克思称《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真正诞生地和秘密”。
知识必然是科学,这种内在的必然性出于知识的本性,要对这一点提供令人满意的说明,只有依靠对哲学自身的陈述。
实体即主体。
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同时还必须注意到,实体性自身既包含着共相(或普遍)或知识自身的直接性,也包含着存在或作为知识之对象的那种直接性。
只有当我们把实体同时也理解为主体,理解为自己展开自己的运动的时候,才能说明它的现实性。
实体作为主体的能动性就表现在它自身之中就包含着纯粹的否定性,因而它是单一的东西自己否定自己,从而分裂为二,将自己树立为对立面,然后扬弃自身中的矛盾和对立,重建自身统一性的过程。
由于实体就是主体,其自身就具有能动性,因而实体的运动过程乃是它的自我运动,世界就是它的外化和展开。于是实体的运动就成了以终点为目的的自己展开自己、自己完成自己的“圆圈”,而且只有当实体真正成为主体,从潜在展开自身并且重建自身同一性的时候,它才是现实的。
万物只要超出自身,就是自身的瓦解。唯有精神,是在他的他物中仍然保持自身的生命的力量。
绝对精神,是客观的理念。
意识,自我意识,理性,精神,绝对精神,在演变的过程中,哲学变成了科学。《精神现象学》描述哲学自身发展的过程。
个人的自我意识不能够离开被他人承认的欲望,这种欲望造成了社会的冲突,然后产生了主流关系。
精神就是对象的显现,也是经验的内容。
马克思把绝对精神解读为“客观规律”。
黑格尔把认识看作是一个由知识与对象之间的差别和矛盾推动的发展过程。
知识与对象的关系,构成了思维与存在的问题。
当我们发现知识与对象是不相符合的时候,通常我们就必须改变知识以符合对象,从而形成了新的知识。然而原来的知识毕竟是根据相应的对象而形成的,现在知识发生了改变,这就意味着对象也与知识不再相当了,它同样需要改变自己以适应新的知识。
知识在塑造对象,并且改造对象。
认识不仅是改变知识的过程,同样也是改变对象的过程。
对象的改变就意味着原来被意识以为是“自在的对象”的对象,现在变成了为意识的对象。
从认识的具体过程来说显然是先有感觉经验有表象,然后达到对事物本质的认识。
认识只有以自我意识为前提才是可能的。
人类精神的认识绝对的过程就是绝对成为绝对自身也就是获得自我意识的过程。
人类精神的认识活动就是绝对精神的自我运动。
认识活动是以知识和对象的关系为核心,通过改变知识与对象的自在、自为的过程来达到新的认识活动。它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
自在,是意识显现对象的存在。
自为,是为了我们意识的存在。
永恒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理念,作为绝对精神,永恒地实现自己、产生自己、享受自己。